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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仲裁委员会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仲裁中心正式成立

  • 文章来源 : 凤凰城
  • 发布日期 : 2007-12-18
  • 阅读数 : 3090

  凤凰城讯(记者/薛书增)12月18日上午,郑州仲裁委员会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仲裁中心揭牌仪式在劳动大厦五楼会议室隆重举行。省装修装饰行业仲裁中心成立对规范行业行为将起到良好的协调作用,无疑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法律手段。

  仲裁是我国一种先进的法律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世界500强企业发生纠纷时,绝大多数选择仲裁。在欧美国家,90%以上的纠纷都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自从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养在深闺人不知”,到目前许多民众选择仲裁来解决遇到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已经走进了民众的生活。目前,全国已有仲裁机构200多家。


  “仲裁,与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吗?”日前,当记者采访郑州仲裁委秘书长张书铭时,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其实,仲裁不是劳动仲裁,它们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郑州仲裁委秘书长张书铭如是说。

  根据张书铭的解释,劳动仲裁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或签合同或未签)的前提下,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等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则着重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如购销、建设工程、借款、保险、房屋买卖、租赁、产品质量、商标侵权等等。经济纠纷、财产纠纷等,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张书铭还说,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相比,仲裁有着许多天生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自愿自主。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第二,独立公正。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有利于排除和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第三,经济快捷。仲裁程序简便,审期较短,费用较低。第四,保守秘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气氛较和谐。第五,一裁终局。《仲裁法》规定,“仲裁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执行。仲裁裁决亦可在国外得到执行。

  “许多民众已认识到了仲裁的先进性,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所以,签订合同时,要事先进行仲裁约定。”张书铭说。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加快,各种民商事纠纷大量涌现,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负担,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仲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由于其自身的民间性和灵活性,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据业内专家指出,仲裁制度,与其他法律法规一道,构成了我们国家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目前正被更多的民众所认知,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民众的仲裁意识不断增强,仲裁也必将焕发出其巨大的魅力!

相关链接郑州仲裁委员会公司简介:
  郑州仲裁委员会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组建的郑州地区唯一具有独立裁决权的经济仲裁机构,于1999年12月28日依法成立。郑州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83名,他们分别是法学教授、金融专家、高级经济师、资深律师等。郑州仲裁委本着“与时俱进、公正廉洁、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精神,立足中原、面向全国,开拓进取、努力工作。

  仲裁的本意为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进行裁断。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仲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或其它财产权益争议,按照仲裁程序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行为。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仲裁的地位和权威,使仲裁成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制度。

  新的仲裁制度有其自身明显的特点:
  (一)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双方可自主选定所信任的仲裁员组仲裁庭审理案件,能保证仲裁结果公正合理。
  (二)实行专家办案。仲裁员大都是法律、经贸领域的专家学者,有较高专业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为仲裁远离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可能和保障。
  (四)仲裁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能保守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商誉。
  (五)仲裁程序简便、灵活、快捷。仲裁一裁终局,时间短,费用低。仲裁气氛宽松和谐,有利于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 怎样申请仲裁
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协议仲裁的制度。所谓或裁或审,是指发生合同等纠纷的当事人对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有选择权,但二者必择其一。即,如选择了仲裁,就等于放弃了诉讼,法院对案件不予受理,反之亦然。所谓协议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如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明确约定“某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的补充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拒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都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判决书一样,均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并对执行程序做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切实保证了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此外,我国还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因此我国仲裁裁决还能在全球一百多个缔约国得到执行,具有“全球通”的美誉。